高科技犯罪的特征:
(一) 犯罪领域的特定性
任何类型的犯罪之所以能独成体系,首先是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高科技犯罪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其行为都具有与高科技领域相关这一特殊规律。例如信用证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骗财行为,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产的行为都需要具有这方面的技术知识; 运用化工原料麻黄碱、茶碱、咖啡因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则需要掌握化学合成技术。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无论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异地商业欺诈、跨境赌博、洗钱等传统犯罪,或者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黑客入侵、病毒传播、窃取资料等犯罪都没有超出高科技这一特定领域。
(二) 犯罪主体的知识性
从一般的逻辑规律来看,高科技领域是一个知识密集的行业,实施相关犯罪的人必须是该领域的行家里手,特别发生在一些尚属于新开发领域的犯罪更是如此。例如发生在墨西哥的一起谋杀亲夫案,就是妻子用核物理实验室获取的放射性物质实施的。然而,在一些发展迅速而又普及较快的科技领域,经短期学习也可以掌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犯罪主体正趋向于大众化。如网络犯罪产生之初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许多网络犯罪则是由那些只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在自家上网的人所实施。但是,这与网络犯罪主体的知识性特征并不矛盾。
(三) 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高科技犯罪一般是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与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高科技犯罪的动机多数是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和享受欲。但是,财富占有欲并不是高科技犯罪的全部追求,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动机存在。如将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扩散,以破坏他人计算机的功能; 运用窃录手段获取守法公民的隐私资料予以张扬,除了行为人为显示才华恶作剧外,还存在用此种手段对社会或他人发泄不满的动机。此外,某些罪行还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如对我国和平发展心怀不满的境外敌对势力,他们或者租用卫星等信息传输系统来散布反华言论,或者利用国际互联网对我国的国家和政府进行攻击和诽谤,其动机的政治性相当明显。
(四)犯罪手段的智能性
犯罪手段的智能性是犯罪主体知识性的延伸,因为高科技犯罪本身就是现代化过程的衍生物,行为人只有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才能实施相关的犯罪。在目前十分流行的网上交易活动中,一些人靠智慧进行欺诈犯罪的例子时有发生,①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储户的账号和密码,或运用智能方法破解储户信用卡密码而占有他人财产的实例屡见报端,说明此类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已相当突出。正如有学者所言,单以对于安全系统的破坏而言,犯罪行为人至少必须与安全系统的设计人具有同等的智力才能作到。②统计显示,相当大一部分实施高科技犯罪的人,是从事于高科技产业的顶级人才。
(五)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高科技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表现得更为充分。一是犯罪对象的隐蔽性。当今世界最尖端的科学技术大多是先适用于国防领域,即使是使用于民间的技术,拥有者为打压竞争对手也会将核心技术秘而不宣,没有高超的技能很难对其下手。二是犯罪时间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从准备到实行也许要经过很长时间,而一旦实施则可以在瞬间完成,并且不留任何踪迹。即使日后罪行败露也已时过境迁,要确定发案时间存在很大难度。三是犯罪地点的隐蔽性。在信息社会里出现了多种信息手段和多专业共用的信息技术,行为人可以在遥远的异国他乡,或者隐蔽在秘密的地方,向目标发出遥控指令,用飞行物撞向航天飞机,让正常运行中的卫星爆炸,把计算机中的数据篡改或者销掉,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地点极为困难。四是犯罪方法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一般没有特定的犯罪表征,不法分子用制药作掩护合成冰毒,以定,在实验室里克隆人,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很难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五是犯罪后果的隐蔽性此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实施时与结果时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甚至需数月或数年罪行才会暴露出来。
(六) 犯罪危害的广泛性
高科技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传统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它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严峻挑战。尤其是处理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机密的科技设备一旦遭到侵犯或破坏,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就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犯罪来看,在给受害公司、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其商业信誉和业务发展都会受到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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